產業創新條例|第 15 條|產業|法|生效中
第 四 章|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5-05-07
為提升智慧財產流通運用效率,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建立服務機制,提供下列服務: 一、建立資訊服務系統,提供智慧財產之流通資訊。 二、提供智慧財產加值及組合之資訊。 三、辦理智慧財產推廣及行銷相關活動。 四、協助智慧財產服務業之發展。 五、產業運用智慧財產之融資輔導。 六、其他智慧財產之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