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事業法|第 14 條|能源|法|生效中
第 三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05
公用天然氣事業應僱用一定人數之專任天然氣導管配管專業人員,負責輸氣管線工程施作及其相關安全維護業務。 前項天然氣導管配管專業人員之資格、人數、遴用或更換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