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事業法|第 16 條|能源|法|生效中
第 三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05
輸儲設備有引起災害之虞時,天然氣事業應即採取必要之處置或改善措施。 輸儲設備附近發生火災或其他非常災害時,天然氣事業應立即指派技術人員攜帶顯明標誌施行防護;必要時,並得停止一部或全部供氣,或拆除有危險之虞之輸儲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