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事業法|第 28 條|能源|法|生效中
第 五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05
公用天然氣事業對所需之天然氣,應與其供氣者訂立契約,載明雙方責任、供氣熱值、壓力、供氣量、交貨口、計價方式及其他雙方應遵行事項。 主管機關對於前項契約之內容,必要時,得要求公用天然氣事業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