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事業法|第 31 條|能源|法|生效中
第 五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05
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應維持供氣穩定,並儲存其供氣用戶所需之供應量。 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應自備一定天數之儲槽容量。 前項儲槽容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