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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9 條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9 條|組織|法|生效中

第 二 章|國防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5-28

內容

董事、監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一次。續聘人數應達其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並不得逾其總人數三分之二。 代表政府機關出任之董事、監事,應依其職務異動改聘,不受前項續聘次數之限制;依第七條第一項及前條規定聘任之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出缺者,由國防部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時為止。 董事、監事之資格、遴聘、解聘、補聘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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