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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12 條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12 條|組織|法|生效中

第 二 章|國防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5-28

內容

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但前條第一款至第七款事項之決議,應有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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