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15 條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15 條|組織|法|生效中

第 二 章|國防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5-28

內容

董事、監事及院長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假藉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其利益迴避範圍及違反時之處置,由國防部定之。 董事、監事及院長相互間,不得有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 董事、監事及院長之配偶或其三親等以內之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院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 董事長、院長不得進用其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本院職務。 本條例所稱關係人,指配偶或二親等內之親屬。

相關法律條文 -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

  •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2 條(第 2 條)
  • 有機農業促進法-第 3 條(第 3 條)
  •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7 條(第 7 條)
  •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8 條(第 8 條)
  •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9 條(第 9 條)
  •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10 條(第 10 條)
  •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11 條(第 1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