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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16 條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16 條|組織|法|生效中

第 二 章|國防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5-28

內容

董事、監事、院長或其關係人,不得與本院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但有正當理由,經董事會特別決議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致本院受有損害者,行為人應對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項但書情形,本院應將董事會特別決議內容,於會後二十日內主動公開之,並報國防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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