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36 條|組織|法|生效中
第 五 章|國防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5-28
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項目下屬原機關之資產及負債部分,於改制之日由本院概括承受,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五條及第八十八條規定之限制。 本院成立年度之政府核撥經費,得由國防部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因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