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36 條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36 條|組織|法|生效中

第 五 章|國防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5-28

內容

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項目下屬原機關之資產及負債部分,於改制之日由本院概括承受,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五條及第八十八條規定之限制。 本院成立年度之政府核撥經費,得由國防部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因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相關法律條文 -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

  •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2 條(第 2 條)
  • 有機農業促進法-第 3 條(第 3 條)
  •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34 條(第 34 條)
  •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35 條(第 35 條)
  •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37 條(第 37 條)
  •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38 條(第 38 條)
  •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39 條(第 3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