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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管理法-第 34 條

海岸管理法|第 34 條|國家公園|法|生效中

第 四 章|內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15-02-04

內容

在二級海岸保護區內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海岸保護計畫所定禁止之使用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因前項行為毀壞保護標的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第一項行為致釀成災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金。

罰則

在二級海岸保護區內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海岸保護計畫所定禁止之使用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因前項行為毀壞保護標的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第一項行為致釀成災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金。

相關法律條文 - 海岸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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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岸管理法-第 33 條(第 33 條)
  • 海岸管理法-第 35 條(第 35 條)
  • 海岸管理法-第 36 條(第 3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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