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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管理法-第 36 條

海岸管理法|第 36 條|國家公園|法|生效中

第 四 章|內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15-02-04

內容

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或未依許可內容逕行施工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或回復原狀,屆期未遵從者,得按次處罰。

罰則

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或未依許可內容逕行施工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或回復原狀,屆期未遵從者,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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