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 18 條|銀行|法|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一 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3-01-19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依使用者事先約定或即時同意之支付指示,進行支付款項移轉作業,除依法院之裁判或其他法律之規定外,不得有遲延支付之行為或接受第三人有關停止支付、匯款或其他類似之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