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 20 條|銀行|法|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一 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3-01-19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收受新臺幣及外幣儲值款項合計達一定金額者,應繳存足額之準備金;其一定金額、準備金繳存之比率、方式、調整、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銀行會商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