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 42 條|銀行|法|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二 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3-01-19
銀行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兼營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業務,準用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八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一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