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 43 條|銀行|法|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二 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3-01-19
銀行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兼營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業務所收受之儲值款項,應依銀行法或其他相關法令提列準備金,且為存款保險條例所稱之存款保險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