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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變遷因應法-第 10 條

氣候變遷因應法|第 10 條|氣候變遷|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2-15

內容

為達成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中央主管機關得設學者專家技術諮詢小組,並應邀集中央及地方有關機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經召開公聽會程序後,訂定五年為一期之階段管制目標,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並對外公開。 中央主管機關為研擬階段管制目標,於召開公聽會前,應將舉行公聽會之日期、地點及方式等事項,於舉行之日前三十日,以網際網路方式公開周知;並得登載於政府公報、新聞紙或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人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周知期間內,以書面或網際網路方式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提出意見送中央主管機關參考,由中央主管機關併同階段管制目標報行政院。 階段管制目標應依第五條第三項及第六條之原則訂定,其內容包括: 一、國家階段管制目標。 二、能源、製造、住商、運輸、農業、環境等部門階段管制目標。 三、電力排放係數階段目標。 各期階段管制目標,除第一期外,中央主管機關應於下一期開始前二年提出。 各期階段管制目標經行政院核定後,中央主管機關應彙整各部門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階段管制目標執行狀況,每年定期向行政院報告。

相關法律條文 - 氣候變遷因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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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機農業促進法-第 3 條(第 3 條)
  • 氣候變遷因應法-第 8 條(第 8 條)
  • 氣候變遷因應法-第 9 條(第 9 條)
  • 氣候變遷因應法-第 11 條(第 11 條)
  • 氣候變遷因應法-第 12 條(第 12 條)
  • 氣候變遷因應法-第 13 條(第 1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