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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t In Force

第12條

📜
法律名稱
關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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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號
第12條
📂
分類
第一章 總則
📍
Hierarchy Path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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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ity
財政部 / 關務署
🏷️
Version
113.01.03
Enacted Date: 1967-08-08 Promulgated Date: 2024-01-03 生效日期: 2024-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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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關務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貨物輸出人向海關所提供之各項報關資料,應嚴守秘密,違者應予處分;其涉有觸犯刑法規定者,並應移送偵查。但對下列各款人員及機關提供者,不在此限:
一、納稅義務人、貨物輸出人本人或其繼承人。
二、納稅義務人、貨物輸出人授權之代理人或辯護人。
三、海關或稅捐稽徵機關。
四、監察機關。
五、受理有關關務訴願、訴訟機關。
六、依法從事調查關務案件之機關。
七、其他依法得向海關要求提供報關資料之機關或人員。
八、經財政部核定之機關或人員。
海關對其他政府機關為統計目的而供應資料,並不洩漏納稅義務人、貨物輸出人之姓名或名稱者,不受前項限制。
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八款之機關人員,對海關所提供第一項之資料,如有洩漏情事,準用同項對關務人員洩漏秘密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