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第 13 條|產業|法|生效中
第 三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8-12-19
可供創新實驗運用之無線電頻率與其地理範圍、實驗期限及其他相關條件,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 申請人取得創新實驗核准後,始得使用經核准指配之無線電頻率。 創新實驗所需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輸入管理、通訊干擾處理及其他相關電信監理事項,由通訊傳播主管機關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