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殺防治法|第 3 條|心理健康|法|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19-06-19
自殺防治應根據個人、家庭及社會影響因素,自生理、心理、社會、經濟、文化、教育、勞動及其他面向,以社會整體資源投入策略實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