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殺防治法|第 5 條|心理健康|法|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19-06-19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協調、諮詢、督導、考核及推動自殺防治工作,應設跨單位之自殺防治會。 前項自殺防治會之組成、任務、議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