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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殺防治法-第 6 條

自殺防治法|第 6 條|心理健康|法|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19-06-19

內容

各機關、學校、法人、機構及團體,應配合中央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推行自殺防治工作,辦理自殺防治教育,並提供心理諮詢管道。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自殺防治工作之必要,得請求有關機關協助或提供相關資料。 第一項自殺防治教育及心理諮詢管道所需費用,必要時中央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予補助。

相關法律條文 - 自殺防治法

  • 有機農業促進法-第 3 條(第 3 條)
  • 電信管理法-第 80 條(第 80 條)
  • 自殺防治法-第 1 條(第 1 條)
  • 自殺防治法-第 2 條(第 2 條)
  • 自殺防治法-第 3 條(第 3 條)
  • 自殺防治法-第 4 條(第 4 條)
  • 自殺防治法-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