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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中

自殺防治法-第 6 條

📜
法律名稱
自殺防治法
📋
條款號
第 6 條
📂
分類
心理健康
🏛️
Authority
衛生福利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19-06-19
📋 條文摘要

各機關、學校、法人、機構及團體,應配合中央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推行自殺防治工作,辦理自殺防治教育,並提供心理諮詢管道。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自殺防...

📝 內容

各機關、學校、法人、機構及團體,應配合中央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推行自殺防治工作,辦理自殺防治教育,並提供心理諮詢管道。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自殺防治工作之必要,得請求有關機關協助或提供相關資料。
第一項自殺防治教育及心理諮詢管道所需費用,必要時中央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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