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殺防治法|第 13 條|心理健康|法|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19-06-19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防止自殺行為人再自殺,提供自殺行為人及其親友心理輔導、醫療、社會福利、就學或就業等資源轉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