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殺防治法|第 14 條|心理健康|法|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19-06-19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請之機關(構)或團體進行關懷訪視時,得請求警察機關、醫事機構、學校或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受請求者應予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