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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殺防治法-第 15 條

自殺防治法|第 15 條|心理健康|法|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19-06-19

內容

各機關、學校、法人、機構、團體及相關業務人員執行本法相關業務時,對自殺行為人及其親友之個人資料應予保密,不得無故洩漏。 無故洩漏前項個人資料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罰則

各機關、學校、法人、機構、團體及相關業務人員執行本法相關業務時,對自殺行為人及其親友之個人資料應予保密,不得無故洩漏。 無故洩漏前項個人資料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相關法律條文 - 自殺防治法

  • 有機農業促進法-第 3 條(第 3 條)
  • 電信管理法-第 80 條(第 80 條)
  • 自殺防治法-第 1 條(第 1 條)
  • 自殺防治法-第 2 條(第 2 條)
  • 自殺防治法-第 3 條(第 3 條)
  • 自殺防治法-第 4 條(第 4 條)
  • 自殺防治法-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