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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殺防治法-第 16 條

自殺防治法|第 16 條|心理健康|法|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19-06-19

內容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下列事項: 一、教導自殺方法或教唆、誘使、煽惑民眾自殺之訊息。 二、詳細描述自殺個案之自殺方法及原因。 三、誘導自殺之文字、聲音、圖片或影像資料。 四、毒性物質或其他致命性自殺工具之銷售情報。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助長自殺之情形。

相關法律條文 - 自殺防治法

  • 有機農業促進法-第 3 條(第 3 條)
  • 電信管理法-第 80 條(第 80 條)
  • 自殺防治法-第 1 條(第 1 條)
  • 自殺防治法-第 2 條(第 2 條)
  • 自殺防治法-第 3 條(第 3 條)
  • 自殺防治法-第 4 條(第 4 條)
  • 自殺防治法-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