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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殺防治法-第 17 條

自殺防治法|第 17 條|心理健康|法|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19-06-19

內容

廣播、電視事業違反前條規定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前項以外之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違反前條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負責人及相關行為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前條規定之物品、令其限期移除內容、下架或其他必要之處置;屆期不履行者,得按次處罰。

罰則

廣播、電視事業違反前條規定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前項以外之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違反前條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負責人及相關行為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前條規定之物品、令其限期移除內容、下架或其他必要之處置;屆期不履行者,得按次處罰。

相關法律條文 - 自殺防治法

  • 有機農業促進法-第 3 條(第 3 條)
  • 電信管理法-第 80 條(第 80 條)
  • 自殺防治法-第 1 條(第 1 條)
  • 自殺防治法-第 2 條(第 2 條)
  • 自殺防治法-第 3 條(第 3 條)
  • 自殺防治法-第 4 條(第 4 條)
  • 自殺防治法-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