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管理法|第 41 條|通訊|法|生效中
第 四 章/第 二 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6-01-05
設置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事業應遴用合格之電信工程人員,負責及監督電信設備之施工、維護及運用;電信工程人員之資格取得及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連接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設備,應交由電信工程業者遴用合格之電信工程人員施工及維護。除經主管機關公告為簡易電信設備者外,建築物責任分界點內之電信設備得由電器承裝業施作。 前二項電信工程人員之遴用、電信工程業之登記、撤銷或廢止登記及管理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電信工程業應依工業團體法加入相關同業公會,始得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