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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理法-第 42 條

電信管理法|第 42 條|通訊|法|生效中

第 四 章/第 二 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6-01-05

內容

為確保國家安全及公共秩序,主管機關得指定公眾電信網路之全部或一部為關鍵電信基礎設施;其指定基準,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前項關鍵電信基礎設施設置者,應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訂定關鍵電信基礎設施防護計畫,經主管機關評定後實施。 主管機關為前項評定,認有改善之必要者,應通知限期改善。 主管機關就第二項防護計畫之實施情形,得定期或不定期實施查核;其實施情形未達第二項防護計畫者,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善。 第二項防護計畫之格式、項目、評定程序與基準、查核程序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關鍵電信基礎設施有被侵害之虞時,地方政府、警察機關應依設置者請求,迅為防止或排除之措施。 關鍵電信基礎設施應符合資通安全檢測技術規範;其有不符合者,應於主管機關通知期限內完成改善。 前項技術規範,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相關法律條文 - 電信管理法

  • 有機農業促進法-第 3 條(第 3 條)
  • 電信管理法-第 80 條(第 80 條)
  • 電信管理法-第 36 條(第 36 條)
  • 電信管理法-第 37 條(第 37 條)
  • 電信管理法-第 38 條(第 38 條)
  • 電信管理法-第 39 條(第 39 條)
  • 電信管理法-第 40 條(第 4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