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管理法|第 43 條|通訊|法|生效中
第 四 章/第 二 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6-01-05
為確保公眾電信網路資通安全及網路性能,主管機關得定期或不定期檢驗公眾電信網路。如涉及國家安全事項時,主管機關得限制特定電信相關設備之採購及使用。 未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由政府機關或學校設置者,主管機關得委託監督其業務之中央二級機關辦理前項檢驗。 前二項檢驗程序、基準、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