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管理法|第 45 條|通訊|法|生效中
第 四 章/第 二 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6-01-05
電信事業、無線廣播事業、無線電視事業,經主管機關撤銷、廢止其登記、營運許可或其營運許可屆期失效者,主管機關得同時撤銷、廢止其公眾電信網路之網路設置核准及審驗合格證明之全部或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