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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理法-第 47 條

電信管理法|第 47 條|通訊|法|生效中

第 四 章/第 三 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6-01-05

內容

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為建置交換機房或電臺所需用地,必要時得由主管機關商請都市計畫擬定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迅行變更;位於非都市土地涉及土地使用變更者,應依區域計畫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變更。 地方政府於規劃變更既設交換機房之公共設施用地種類或強制其拆遷前,應先與主管機關協商其可行性。 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於公寓大廈設置電臺時,應取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其未設管理委員會者,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同意。

相關法律條文 - 電信管理法

  • 有機農業促進法-第 3 條(第 3 條)
  • 電信管理法-第 80 條(第 80 條)
  • 電信管理法-第 36 條(第 36 條)
  • 電信管理法-第 37 條(第 37 條)
  • 電信管理法-第 38 條(第 38 條)
  • 電信管理法-第 39 條(第 39 條)
  • 電信管理法-第 40 條(第 4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