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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理法-第 50 條

電信管理法|第 50 條|通訊|法|生效中

第 四 章/第 四 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6-01-05

內容

專用電信網路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設置;其有增設或變更者,亦同。 前項所稱專用電信網路,指以主管機關核配之無線電頻率設置供自己使用之電信網路。 專用電信網路之設置者為政府機關(構),主管機關得委託監督其業務之中央機關管理之;其他專用電信網路有委託管理之必要者,亦同。 外國人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得設置專用電信網路。 專用電信網路不得連接公眾電信網路或供設置目的以外之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陸、海、空各種交通工具之遇險求救及飛航氣象等交通安全之緊急通信。 二、為維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有緊急進行通信之必要。 三、為因應天災、事變或緊急危難等救援作業之通信。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 為促進技術研發及服務創新,供實驗研發用途之專用電信網路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得提供他人使用及收取費用。 專用電信網路之設置、審驗、使用管理與限制、委託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相關法律條文 - 電信管理法

  • 有機農業促進法-第 3 條(第 3 條)
  • 電信管理法-第 80 條(第 80 條)
  • 電信管理法-第 36 條(第 36 條)
  • 電信管理法-第 37 條(第 37 條)
  • 電信管理法-第 38 條(第 38 條)
  • 電信管理法-第 39 條(第 39 條)
  • 電信管理法-第 40 條(第 4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