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管理法|第 93 條|通訊|法|生效中
第 八 章|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6-01-05
政府得採取必要措施,並自每年度辦理電信監理業務所收之行政規費、招標或拍賣無線電頻率之所得收入,提撥一定比率,編列預算,以促進偏遠地區之公眾電信網路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