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8 條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8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生效中

第 一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0-01-15

內容

本法所稱不良醫療器材,指醫療器材經稽查或檢驗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使診斷發生錯誤,或含有毒、有害物質,致危害人體健康。 二、依標籤或說明書刊載之用法,作正常合理使用時易生危險,或危害人體健康之虞。 三、超過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 四、性能或規格與查驗登記、登錄之內容不符,或與第三十條第二項之公告內容不符。 五、未依查驗登記核准儲存條件保存。 六、混入或附著影響品質之異物。 七、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其他瑕疵。

相關法律條文 - 醫療器材管理法

  • 電信管理法-第 80 條(第 80 條)
  •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68 條(第 68 條)
  •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1 條(第 1 條)
  •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2 條(第 2 條)
  •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3 條(第 3 條)
  •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4 條(第 4 條)
  •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