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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15 條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15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生效中

第 二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0-01-15

內容

醫療器材製造業者及從事輸入或維修之販賣業者,應視醫療器材類別,聘僱技術人員。 前項醫療器材類別、技術人員資格及比例、教育訓練之課程時數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醫療器材製造業者及從事輸入或維修之販賣業者依第一項聘僱之技術人員,因解聘、辭聘或其他原因不能執行其任務而未另行聘僱者,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即停止醫療器材之製造、輸入或維修業務。

相關法律條文 - 醫療器材管理法

  • 電信管理法-第 80 條(第 80 條)
  •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68 條(第 68 條)
  •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13 條(第 13 條)
  •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14 條(第 14 條)
  •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16 條(第 16 條)
  •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17 條(第 17 條)
  •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18 條(第 1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