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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42 條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42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生效中

第 五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0-01-15

內容

傳播業者不得刊播未經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准、與核准事項不符、已廢止或經令立即停止刊播,或限期改善而尚未改善之醫療器材廣告。 接受委託刊播之傳播業者,應自廣告最後刊播日之次日起六個月內,保存委託刊播廣告者之姓名或名稱、身分證明文件或事業登記文件字號、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電話及其他相關資料;主管機關要求提供時,傳播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相關法律條文 - 醫療器材管理法

  • 電信管理法-第 80 條(第 80 條)
  •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68 條(第 68 條)
  •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40 條(第 40 條)
  •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41 條(第 41 條)
  •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43 條(第 43 條)
  •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44 條(第 44 條)
  •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45 條(第 4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