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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61 條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61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生效中

第 八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0-01-15

內容

擅用或冒用本人或他人合法醫療器材之名稱、說明書或標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輸入、販賣、供應、運送、寄藏、媒介、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罰則

擅用或冒用本人或他人合法醫療器材之名稱、說明書或標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輸入、販賣、供應、運送、寄藏、媒介、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相關法律條文 - 醫療器材管理法

  •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60 條(第 60 條)
  •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62 條(第 62 條)
  •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63 條(第 63 條)
  •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64 條(第 64 條)
  •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65 條(第 6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