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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64 條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64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生效中

第 八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0-01-15

內容

製造或輸入第八條第二款至第五款、第七款之不良醫療器材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販賣、供應、運送、寄藏、媒介、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前項之不良醫療器材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

罰則

製造或輸入第八條第二款至第五款、第七款之不良醫療器材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販賣、供應、運送、寄藏、媒介、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前項之不良醫療器材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

相關法律條文 - 醫療器材管理法

  •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60 條(第 60 條)
  •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61 條(第 61 條)
  •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62 條(第 62 條)
  •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63 條(第 63 條)
  •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65 條(第 6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