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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63 條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63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生效中

第 八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0-01-15

內容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六十條至前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十倍以下之罰金。

罰則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六十條至前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十倍以下之罰金。

相關法律條文 - 醫療器材管理法

  •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60 條(第 60 條)
  •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61 條(第 61 條)
  •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62 條(第 62 條)
  •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64 條(第 64 條)
  •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65 條(第 6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