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77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生效中
第 九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0-01-15
各級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將醫療器材檢驗之全部或一部,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其委任、委託及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