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空發展法|第 10 條|科學技術|法|生效中
第 三 章|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3-06-28
太空活動所運用之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登錄: 一、由政府補助、委託、出資或公立研究機關(構)依法編列預算所研發。 二、預定於我國境內發射。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辦理登錄之情形。 前項登錄案件,主管機關應於受理案件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登錄,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月。 第一項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之登錄、追蹤、管理、返回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