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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空發展法-第 12 條

太空發展法|第 12 條|科學技術|法|生效中

第 三 章|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3-06-28

內容

主管機關為推動太空活動,提供適合及安全之發射場所,應設置國家發射場域。 前項發射場域,主管機關得委託第四條專責法人營運及管理之。 主管機關設置發射場域時,應視場域使用及人為活動限制程度,予以補償及回饋。 前三項發射場域土地之選址、取得、設置條件與程序、營運、管理與補償及回饋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發射場域涉及原住民族土地及權利者,由主管機關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依原住民族基本法辦理。

相關法律條文 - 太空發展法

  •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71 條(第 71 條)
  • 再生醫療製劑條例-第 21 條(第 21 條)
  • 太空發展法-第 10 條(第 10 條)
  • 太空發展法-第 11 條(第 11 條)
  • 太空發展法-第 13 條(第 13 條)
  • 太空發展法-第 14 條(第 1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