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空發展法|第 13 條|科學技術|法|生效中
第 三 章|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3-06-28
我國個人、法人或團體運用太空載具獲取之地球、太空及其他天體之資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歸屬我國個人、法人或團體所有。 前項資訊或外國個人、法人或團體在我國境內運用太空載具獲取之地球、太空及其他天體之資訊,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令其將資訊提供政府或授權他人使用,並給予適當之補償: 一、增進國家重大利益。 二、涉及國家安全。 三、對公共安全有重大影響。 前項給予補償之程序、金額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