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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空發展法-第 16 條

太空發展法|第 16 條|科學技術|法|生效中

第 四 章|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3-06-28

內容

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之所有人及使用人,應於發射許可期間提供適當之責任保險或財務保證,並經主管機關核定,始得實施發射。 前項責任保險之保險人、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之所有人及使用人、財務保證之保證人,在保險或保證期間內,有停止、終止或變更其責任保險或財務保證之事由或內容者,應於六十日前以書面通知其他契約當事人。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之所有人及使用人應於通知其他契約當事人或收受通知之次日起三日內通知主管機關;未通知者,主管機關得依第十一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之規定廢止發射許可。

相關法律條文 - 太空發展法

  •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71 條(第 71 條)
  • 再生醫療製劑條例-第 21 條(第 21 條)
  • 太空發展法-第 15 條(第 15 條)
  • 太空發展法-第 17 條(第 17 條)
  • 太空發展法-第 18 條(第 1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