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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空發展法-第 17 條

太空發展法|第 17 條|科學技術|法|生效中

第 四 章|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3-06-28

內容

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之所有人或使用人,因太空事故發生損害賠償責任時,其最高限額為新臺幣五十億元,並得依前條責任保險或財務保證所取得之金額填補所造成之損失。 前項賠償限額,不包括利息及訴訟費用在內。 太空事故致生之損害,損害賠償請求權人如能證明係由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之所有人或使用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不受第一項賠償責任最高限額之限制。

相關法律條文 - 太空發展法

  •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71 條(第 71 條)
  • 再生醫療製劑條例-第 21 條(第 21 條)
  • 太空發展法-第 15 條(第 15 條)
  • 太空發展法-第 16 條(第 16 條)
  • 太空發展法-第 18 條(第 1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