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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產業發展條例-第 9 條

海洋產業發展條例|第 9 條|海洋資源|法|生效中

海洋委員會|v1.0

生效日期: 2024-01-01|最後修訂: 2023-06-21

內容

為鼓勵國民從事海洋活動,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共同推動海洋多元利用,營造友善海洋,建立海洋運動、觀光及遊憩活動之輔導管理機制。 為培育海洋產業人才,以提升海洋意識,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編列預算補助國民參與海洋活動。 為鼓勵國民參與海洋活動,各級政府應在國家海洋日,加強全民海洋活動宣傳;並鼓勵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辦理各類海洋活動。

相關法律條文 - 海洋產業發展條例

  •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71 條(第 71 條)
  • 再生醫療製劑條例-第 21 條(第 21 條)
  • 海洋產業發展條例-第 1 條(第 1 條)
  • 海洋產業發展條例-第 2 條(第 2 條)
  • 海洋產業發展條例-第 3 條(第 3 條)
  • 海洋產業發展條例-第 4 條(第 4 條)
  • 海洋產業發展條例-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