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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產業發展條例-第 10 條

海洋產業發展條例|第 10 條|海洋資源|法|生效中

海洋委員會|v1.0

生效日期: 2024-01-01|最後修訂: 2023-06-21

內容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就下列事項,對海洋事業給予適當之輔導、協助、獎勵或補助: 一、創新海洋產業。 二、異業互助合作。 三、建立自有品牌、為拓展國際市場而進行國際合作交流及參與國內外競賽或會展。 四、促進投資招商。 五、培植專業人才。 六、產學合作、創業育成及輔導。 七、促進漁業永續經營。 八、海洋產業群聚。 九、蒐集海洋產業及市場資訊。 十、推展海洋產業研發、生產、行銷、推廣及授權等產業活動。 十一、其他有關促進海洋產業發展之事項。 前項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輔導、協助、獎勵或補助之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程序、獎助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期檢視。

相關法律條文 - 海洋產業發展條例

  •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71 條(第 71 條)
  • 再生醫療製劑條例-第 21 條(第 21 條)
  • 海洋產業發展條例-第 1 條(第 1 條)
  • 海洋產業發展條例-第 2 條(第 2 條)
  • 海洋產業發展條例-第 3 條(第 3 條)
  • 海洋產業發展條例-第 4 條(第 4 條)
  • 海洋產業發展條例-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