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第 12 條|軍備後勤|法|生效中
國防部|v1.0
生效日期: 2025-08-01|最後修訂: 2024-01-03
主管機關應遴聘相關機關(構)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調查小組,得依職權或依軍事機關之申請,就所屬人員使用武器或器械致人死亡或重傷爭議事件之使用時機、過程與相關行政責任,進行調查及提供意見。 前項調查小組對於武器或器械使用妥適性之判斷,得考量使用人員當時之合理認知。 第一項調查小組得提供軍事機關使用武器或器械之教育訓練及倫理促進等建議事項;其組織及運作方式,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