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第 4 條|軍備後勤|法|生效中
國防部|v1.0
生效日期: 2025-08-01|最後修訂: 2024-01-03
軍事機關得於軍事營區之重要處所開設衛哨所,並配置衛哨兵,執行軍事營區安全勤務。 軍事機關得視安全維護需要,於軍事營區四周必要範圍內,裝置監視、警報系統或阻絕器材等有關安全防護設施。